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是怎样的?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有关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没有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造成事故扩大的;
由此可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是根据伤亡人数及直接损失金额划分的,从一般事故到特别重大事故不等。不同的事故等级对应的应急措施也不一样,职工伤亡事故发生后,企业负责人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情况,并积极抢救伤者,保护好现场。对于瞒报、漏报的行为,企业负责人要承担法律后果。
(3)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50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
三、瞒报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有哪些后果?
执行日期:2003-1-18
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3、特大安全事故指一次死亡10-29人、一次急性职业中毒50人及其以上、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其以上的各类安全事故。
发布日期:2003-1-18
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如何报告?
1、伤亡事故,由区、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事故调查,结案批复后,形成文本材料报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备案;事故性质特别或情况特殊的,可报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组织指导、协助调查处理;由市直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的,负责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在事故处理完毕后,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复。
违反本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二、事故报告范围
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重大安全事故,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事故调查,事故调查批复结案后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一、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是怎样的?
4、特大恶性安全事故指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的事故,以及劳动部关于国务院34号令有关条文解释(劳安字[1990]9号文)所列6种情况:
1、发生各类伤亡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所在地基层组织应在得到事故消息后立即用口头报告、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以下简称快速方式)和书面形式报所在地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直接相关主管部门;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接到事故报告的部门应在1小时内用快速方式和书面形式逐级上报;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三、事故等级分类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7、建筑、工程施工安全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水上交通安全事故;
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一、事故报告内容
延伸阅读: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具体伤亡人员简况;
一些工业生产企业,如钢厂、矿山,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如果管理不善,容易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致使职工发生伤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人数及经济损失不同,伤亡事故分为几个级别,那么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是怎样的?下面我们跟随小编了解下吧。
(2)专机和外国民航客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机毁人亡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发文单位: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对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事故单位,如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共中央关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务院302号令《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省政府43号《决定》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暂行办法执行过程中,由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解释。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4)公路和其他发生一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航空、航天器科研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除外);
5、事故报告人、事故报告单位。
五、调查处理
4、不积极配合事故调查,采取各种方式阻挠和干涉对事故调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