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关于执行保监发〔2016〕82号文件有关事宜
发文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监会关于执行保监发〔2016〕82号文件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中介〔2017〕130号
文 号:保监中介〔2017〕130号
各保监局:
发布日期:2017-5-8
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关于做好保险专业中介业务许可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6〕82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美洲杯赌球,生效日期:2017-5-8
一、关于股东出资自有真实合法的证明
各保监局: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法人股东出资自有、真实、合法的前提是其财务状况良好,具有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的能力。法人股东出资日上一月末净资产及货币资金均大于出资额,方可被认定为具有相应的投资能力。
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关于做好保险专业中介业务许可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6〕82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申请保险专业中介业务许可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向保险监管部门提交法人股东出资日上一月末的财务会计报告、出资日当月及前三个月银行账户对账单,以及其他应按要求提供的材料,证明股东出资自有、真实、合法。
一、关于股东出资自有真实合法的证明
自然人股东投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申请业务许可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提交自然人股东出资日当月及前三个月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等材料,说明出资资金来源及流向,并辅之以其他应按要求提供的材料,证明股东出资自有、真实、合法。
(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法人股东出资自有、真实、合法的前提是其财务状况良好,具有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的能力。法人股东出资日上一月末净资产及货币资金均大于出资额,方可被认定为具有相应的投资能力。
如存在股东出资资金来自于股东之外的其他单位、个人,资金性质、权属不清,或者自然人股东未提供可信的收入证明等情形,保险监管部门应重点审查、核实。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未按要求提交完整材料、予以合理证明的,要依法处理。
申请保险专业中介业务许可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向保险监管部门提交法人股东出资日上一月末的财务会计报告、出资日当月及前三个月(必要时可向前追溯)银行账户对账单,以及其他应按要求提供的材料,证明股东出资自有、真实、合法。
二、关于注册资本托管账户